莲花县2016年度第二批次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琴亭镇白岭村、凫村村、金家村、曙光村、花塘村、南门村、望山村、北门村,高洲乡黄沙村,六市乡垭坞村、海潭村、西坑村,坊楼镇红源村,三板桥乡清水村,闪石乡闪石村,升坊镇升坊村、浯一村,良坊镇湾溪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莲花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告如下:
一、规划用途
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水工建筑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商业金融用地、街巷用地、科教用地。
二、征地位置
(一)土地座落:位于莲花县坊楼镇红源村,高洲乡黄沙村,良坊镇湾溪村,琴亭镇白岭村、北门村、花塘村、金家村、南门村、曙光村、望山村、凫村村,升坊镇升坊村、浯一村,三板桥乡清水村,闪石乡闪石村,六市乡海潭村、西坑村、垭坞村,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
(二)所在图幅:涉及图幅G49 G022095、G49 G016095、G49 G018096、G49 G015095、G49 G025095、G49 G021095 、G49 G021096、G50 G014001
三、征地面积
(一)征收面积
经勘测定界及调查确认,本次征地总面积333.7665亩,涉及水田178.362亩、水浇地2.2935亩、旱地5.376亩、林地86.229亩、其他农用地24.9105亩、建设用地26.9235亩、未利用地9.672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支付对象和方式
(一)按照《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情况如下:
1、征收莲花县三板桥乡清水村水田0.9659公顷,补偿标准为48万元/公顷,补偿费用为46.3632万元,青苗补偿费为2.8977万元;征收其它农用地0.001公顷,补偿标准为48万元/公顷,补偿费用为0.0480万元。
2、征收莲花县闪石乡闪石村水田0.2445公顷,补偿标准为48万元/公顷,补偿费用为11.7360万元,青苗补偿费为0.7335万元;征收其它农用地0.0258公顷,补偿标准为48万元/公顷,补偿费用为1.2384万元。
3、征收莲花县良坊镇湾溪村其它农用地0.0041公顷,补偿标准为53.232万元/公顷,补偿费用为0.2183万元;征收未利用土地0.6448公顷,补偿标准为10.6464万元/公顷,补偿费用为6.8648万元。
4、征收莲花县坊楼镇红源村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606公顷,补偿标准为36.7639万元/公顷,补偿费用为5.9043万元。
5、征收莲花县升坊镇升坊村、浯一村林地1.0592公顷,补偿标准为19.205万元/公顷,补偿费用为20.3419万元;征收其它农用地0.22公顷,补偿标准为54.8715万元/公顷,补偿费用为12.0717万元。
6、征收莲花县琴亭镇白岭村、北门村、花塘村、金家村、南门村、曙光村、望山村、凫村村水田10.6804公顷,补偿标准为57.2775万元/公顷,补偿费用为611.7466万元,青苗补偿费为34.9569万元;征收水浇地0.1529公顷,补偿标准为57.2775万元/公顷,补偿费用为8.7577万元,青苗补偿费为0.5004万元;征收旱地0.3584公顷,补偿标准为38.3775万元/公顷,补偿费用为13.7545万元,青苗补偿费为0.786万元;征收林地3.7375公顷,补偿标准为20.0471万元/公顷,补偿费用为74.9260万元;征收其它农用地1.3383公顷,补偿标准为57.2775万元/公顷,补偿费用为75.4754万元。
7、征收莲花县高洲乡黄沙村林地0.1999公顷,补偿标准为16.3238万元/公顷,补偿费用为3.2631万元;征收其它农用地0.0186公顷,补偿标准为46.6395万元/公顷,补偿费用为0.8675万元。
8、征收莲花县六市乡海潭村、西坑村、垭坞村林地0.752公顷,补偿标准为16.3238万元/公顷,补偿费用为12.2755万元;征收其它农用地0.0529公顷,补偿标准为46.6395万元/公顷,补偿费用为2.4672万元;征收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6343公顷,补偿标准为31.2485万元/公顷,补偿费用为51.0694万元。
9、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为369.235万元。
征地总费用为1368.499万元,(大写:壹仟叁佰陆拾捌万肆仟玖佰玖拾元整)
(二)支付对象
征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农户或其他权利人所有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农户或其他权利人。
五、安置政策
被征地农业人口社保安置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等有关政策执行。
六、公告期限
本告知期限自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25日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本方案有异议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由我局按规定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按放弃听证办理。
附件: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联系单位:莲花县国土资源局
联系地点:二环路
联系人员:彭永斌
联系电话:0799-7221173
莲花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