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教育局、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武功山社会发展局、市直幼儿园: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我省幼儿教育与发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5号)规定:“县(市、区)城区小学不得举办学前班,乡(镇)政府所在地已经办有幼儿园并能满足当地幼儿入园需求的,小学附设的学前班也要逐步停办”。我市在《关于认真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萍教基字〔2013〕22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幼儿园办园行为实施科学保教工作的意见》(萍教基字〔2014〕36号)等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城镇小学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学前班。
目前,各县(区)还有部分城镇范围内的小学仍然违规在举办学前班。这些学校的行为,违背了省、市相关规定,人为延长了小学学制,干扰了正常的教育秩序,不仅侵犯群众利益,也阻碍了全市学前教育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切实规范我市中小学校办学行为,防范和纠正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不断提升全市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让广大学龄前儿童能够接受符合其身心发展规律的学前教育,身心健康和谐、快乐成长,市教育局决定限期取消现有的小学附设学前班,并进一步规范农村小学附属幼儿园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取缔学前班的工作要求
1.2015年秋季开学起,城镇小学(包括市区、县城、乡镇中心学校)附设的学前班全部取消,一律不得再招收学龄前儿童入读学前班,各小学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变换形式继续保留学前班。
对极个别因幼儿园布局缺位等原因尚无法取消的偏远地区的农村小学学前班,要采取积极措施,将目前附设在农村小学的学前班逐步完善过渡为成规模的独立办园,确保2016年秋季起,全市所有的小学全部取消附设学前班。
2.2015年秋季开学起,校外教育机构不得以学前班的名义招收学生,社会团体、社会培训机构、任何个人举办学前班一律不予审批。各级各类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或者与校外教育机构或培训学校合作在园内举办学前班。
3.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小学招生行为的管理和指导,各小学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招生政策,年满6周岁的儿童,免试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严禁一切形式的小学入学考试,小学一年级教学要严格遵照国家课程标准,坚持“零起点”教学。
4.要以取消小学附设学前班为契机,进一步研究并切实解决好小学和学前教育衔接问题。充分运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科学规范的保教行为、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引导家长深刻认识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的危害,引导社会和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主动配合幼儿园实施符合幼儿发展的学前教育,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育人环境。
5.各县(区)教育局立即启动对辖区范围内现有的小学附设学前班的清理工作,认真做好取消学前班的各项工作,对相关学校的学前班教师按有关用工规定及协议妥善处理,在确保安全稳定的前提下妥善分流安置学前班幼儿入读已登记注册的幼儿园。
6.请各县(区)于2015年4月30日前将本地取消小学附设学前班的规划及进展情况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2015年秋季开学,市教育局将对此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要求,继续举办学前班的学校及县(区),予以严肃处理,评优评先一票否决。
二、规范农村小学附属幼儿园管理
1.农村小学举办的附属幼儿园,以“**小学附属幼儿园”命名,相对独立成园,其办园条件按照《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赣教基〔2012〕70号)执行。
2.农村小学附属幼儿园的公办性质不得变更,不得将农村小学附属幼儿园出租、承包、转让,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农村小学附属幼儿园。
3.农村小学附属幼儿园的经费要与小学经费分账核算,做到收支两条线、账目清楚、专款专用,幼儿园的结余资金必须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取或挪用。
4.农村小学附属幼儿园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幼儿园办园行为实施科学保教工作的意见》(萍教基字〔2014〕36号)要求, 遵循学前教育规律和幼儿年龄特点,规范幼儿园一日生活,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
5.各县(区)教育局要为每一所农村小学附属幼儿园单独设立机构代码,以便园所按照独立单位纳入省、市年度幼儿园园所及幼儿园在园师生数据统计,要对农村小学附属幼儿园进行严格管理,定期和不定期对幼儿园进行指导、考核、抽查,确保办园行为规范,不断提升保育教育质量。
6.请各县(区)教育局于2015年9月10日前将规范辖区内农村小学附属幼儿园管理工作情况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和计划财务科。联系人:叶萍,联系电话:6832948。
萍乡市教育局
2015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