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水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和加快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的刚性约束,助力我市水生态文明城市试点建设,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加快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是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也是用水源头管控的重要技术关口,对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应按照要求,进一步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从严落实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依法规范管理。
(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明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各地应严格执行。在推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同时,对于相关法规出台前建成,且未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取水项目,严格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7〕29号)要求,督促限期补办水资源论证。严格执行2016年修订实施的《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准确把握申请取水只需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或不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的情形,不得擅自要求建设单位提高论证等级或不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取水建设项目进行论证。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建设单位依法开展水资源论证的意识,共同推进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落实。
(二)强化水资源管理“红线”刚性约束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是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各地要从严把好技术审查关,把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定额标准及水功能区限制纳污量作为取退水量核定的约束条件,以控制“红线”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和生产力优化布局。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镇已建或规划的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一律不予通过审查。探索落实区域限批政策,对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建设项目取水;对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建设项目取水;对于不符合《江西省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实施方案》的取水口,一律不予审批。
(三)全面落实简政放权要求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4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分别取消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单位资质要求和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事项,明确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各地要将“简政放权”落到实处,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建设单位委托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水平评价证书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不得再单独审批水资源论证报告。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取消后,论证报告是取水许可申请的支撑材料,其技术审查权限与取水许可管理权限一致。
二、加快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
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等法规明确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市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布局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具有重要意义,必须按照要求加快推进。
(一)准确把握论证范围和要求
按照《江西省水资源条例》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设立、扩展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等,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简称“规划水资源论证”)。
规划水资源论证由规划组织编制单位组织开展。根据不同规划对水资源支撑条件的要求,本着简政放权的原则,将论证形式分为编制论证报告书和论证篇章两种。其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工业、农业、能源、矿产资源开发等直接涉及水资源配置的专项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设立和扩展及城市新区规划,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镇总体规划,可以在规划报告中编写水资源论证报告篇章,也可以编制专题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可以按照规划水资源论证编制技术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
(二)明确审查形式和管理权限
为充分发挥规划水资源论证的作用,提高规划水资源论证质量,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其中,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组织召开审查会审查,水资源论证报告篇章可通过管理人员会商、函询等形式进行技术把关。
规划水资源论证审查管理权限与规划审批权限对应。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规划水资源论证时,应邀请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三)规范报告报送
需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在向审批机关报送规划报告的同时,应向规划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只需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篇章的规划,规划审批机关应在规划审批前,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出具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或对规划水资源论证篇章的反馈意见。
(四)确保论证内容全面
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篇章要按照《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要求》、《大型煤电基地开发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要求》等相关技术标准组织编制,重点分析规划实施的水资源条件,论证规划需水规模、水源配置方案、取退水方案的合理性,以及规划实施对水资源、水功能区、生态系统和其他用水的影响,评价当地水资源条件能否支撑规划实施,提出规划实施的水资源保护措施,对水资源条件不具备的,提出规划优化调整建议。
(五)强化论证约束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时,应将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或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水资源论证篇章的反馈意见,作为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未附具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或规划水资源论证篇章的反馈意见的规划,规划审批机关应不予审批。
已批准的规划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或者补充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经审查后的规划水资源论证审查意见,应作为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内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
三、切实强化水资源论证管理
(一)强化部门协作。发改、水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有序衔接规划编制与相应的水资源论证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规范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与规划编制、审批协同推进。要积极发挥引领作用,两部门编制、审批的规划,要带头组织开展水资源论证。要积极服务建设项目,做好水资源论证有关政策宣传,提高其依法开展水资源论证的自觉性。主动对接规划组织编制单位,提前介入前期工作,督促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
(二)落实保障措施。在保障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的基础上,重点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规划水资源论证开展初期,推进难度比较大,各地要强化工作保障,加强督促指导。把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纳入科学发展、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等考核指标体系,并逐步提高分值,进一步激发各地推进此项工作的积极性。同时,对于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设立和扩展未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原则上不再审批其范围内的新增建设项目取水。
(三)加大推进力度。建设项目和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是当前国家考核关注的重点,也是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重要工作,国家层面检查、考核力度很大,各地要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方面,加快解决建设前未开展水资源论证取水户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证办理、延续工作。在规划水资源论证方面,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工作方案,重点推进几个规划或园区开展论证,以点带面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力争2019年前基本实现规划水资源论证全覆盖,基本建立相关制度。
(四)加强督查问责。取水许可审批后,审批机关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经审定的规划水资源论证及其审查意见是规划实施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执行。各地发展改革和水务部门要督促规划实施单位,严格按照论证结果和水利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合理调整规划内容,优化水资源配置、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加强水资源保护,促进规划实施范围内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建立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质量通报制度,利用网络媒体不定期地向社会公示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质量情况。对报告书编制和审查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萍乡市水务局 萍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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