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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责任部门: 萍乡市教育局 生成日期: 2018-06-05 公开方式:
信息索取号: J00050-0203-2018-0729 公开时限: 文件编号: 萍教职成字〔2018〕9号

各县(区)教育局、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教体局、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萍乡市教育局

  2018年5月31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得到快速发展,已成为我市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了从学前教育到高中阶段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的多元化发展格局,有效地增加了教育供给,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得到不断满足。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规范党组织的建设

  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是民办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保证。民办学校应当将党的建设纳入学校章程,依法建立健全党组织,实现党的工作全覆盖。民办学校党组织实行主管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管部门党组织管理为主,学校所在地党组织要积极配合、主动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加强选拔培养、教育培训和管理监督,努力提高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等方面的政治核心作用。

  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民办学校要支持和配合党组织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在时间、场所、阵地、人员、经费等方面保障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

  二、规范法人治理

  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学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民办学校应设立监事(会)。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学校师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话语权、参与权。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管理者培训机制,不断提高学校管理水平。

  三、规范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培养规划,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民办学校要设立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机构,配齐配强辅导员、班主任、思想政治课教师等工作力量,并确保思想政治课教师平均收入应不低于学校其他专业教师平均水平。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课程、教材建设,深入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不断增强广大师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切实加强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民族团结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法治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创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大力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全面提高教书育人、实践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的水平。

  四、规范分类管理

  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下同)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正式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权限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其中实施义务教育的,须同时将义务教育部分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并办理独立法人。按照“分类过渡、分步推进”的原则,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在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关于学校选择的书面材料,逾期未选择的学校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五、规范办学准入

  各地要将民办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公办民办学校设置,防止教育资源短缺或重复。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同层次学校设置标准,并报举办学校所在地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接受其管理。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和管理。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使用在职教师和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公办学校可以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同层次的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校园校舍,实行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进行独立的教育教学。

  六、规范教学行为

  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民办中小学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挤占挪用体育、音乐、美术、安全教育、综合实践活动等时间。要配足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专任教师,确保体育、艺术、心理健康等师资力量。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严格按要求规范课程设置和课程建设;民办学校开设的拓展性课程和选修性课程应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和睡眠时间达到国家规定要求。严禁学前教育“小学化”。严禁培训机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

  七、规范学校招生

  严格实行招生计划报备核准制。民办中小学要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规模内,根据本校办学条件与当地实际,将年度招生计划报学校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各民办中小学须按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中小学招生计划纳入年度事业计划,加强统筹管理。民办学校要严格控制班额,幼儿园班额小班不超过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的标准;小学、初中、高中起始年级班额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50人的标准。

  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民办学校在启动招生之前,应将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报学校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生名额、报名方式、招生程序和录取办法等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按办学许可证核准的办学范围与同类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须严格执行免试规定,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测试,不得通过第三方机构等途径变相组织招生考试;当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可以采取电脑派位或面谈等非学科知识测试的方式进行录取。严禁民办学校进行有偿或变相有偿招生。

  八、规范学校收费

  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按省政府规定执行。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并向社会公开。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定期结算、及时公示”的原则收取,不得营利。不得另外收取其他费用,包括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等名义收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其捐赠收入需缴入学校专门设立的教育基金会,专项用于学校发展和奖教奖学等。

  规范收费时限。从事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按学年或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和代收代管费用,幼儿园可按学期或月收取,不得预收费和跨年一次性收费;民办非学历教育可按学习期限或周期收费。

  规范票据管理。民办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和发票领购手续,按规定开具财税部门监制的发票,不得使用自制票据或白条收费。

  九、规范教师管理

  民办学校教师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民办学校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任务。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

  健全教师招聘制度。凡招聘的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任职资格要求,通过资格审查、试教、体检、政审等考核程序,方可上岗执教。民办学校必须与招聘录用的教师签订合法、规范的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社保手续,确保教师的福利待遇不断提高。外教聘请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健全教师合理流动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合理流动教师的教龄连续计算。民办学校应共同维护教师流动秩序,共同抵制多次无故不履行合同、不守信誉的教师,严禁以高薪利诱、虚假承诺等不正当手段,招聘其他学校合同期内教师。严禁民办学校以虚假广告和宣传招聘教师。严禁民办学校在教学期内,招聘其他学校任教教师。

  建立健全教师培养培训长效机制。民办学校应当按规定足额提取教师培训经费,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教师培训计划,对教师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创造条件,确保教师参加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教师培训学分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教师考核和职务(职称)聘任的必备条件。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学年应对民办学校任教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十、规范财务运行

  规范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依法独立享有法人财产权,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举办者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出资的,必须在民办学校法人登记成立后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将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规范账户管理。民办学校只能开设一个存款基本账户和因业务开展需要开设的食堂、基建、工会等专用账户,原则上同一业务性质的资金往来不得多头开户。民办学校的所有银行账户必须集中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体外循环”、“账外账”。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银行专款账户的监管,每学年度要对其财务进行审计,确保办学经费不被挪作他用,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规范负债管理。民办学校必须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合理控制学校负债规模,改善学校债务结构,要充分考虑民办学校的债务风险承受能力,有效防范财务风险。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检,需提供上年度财务报表和会计事务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十一、落实安全责任

  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校园安全工作全员参与、全员定责、全员管理的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健全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落实学校、教师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责任。

  落实安全工作措施。加强校园安全基础建设,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力量,不断提高人防、物防、技防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校园及周边各种安全隐患排查,确定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及时消除各类隐患;制定消防逃生、防震减灾等各项应急预案,加强火灾、地震等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防止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突出抓好学生饮食安全,提高学校食堂等级,民办学校食堂必须达到市场监管等部门规定的标准。

  加强公共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开展教师安全知识培训;以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为重点,有针对性开展防溺水、防网络诈骗、防暴力欺凌、防交通事故、防火、防食物中毒及生命安全等安全专题教育;将安全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融合,把尊重生命、保障权力、尊重差异的意识和基本安全常识根植于学生心中。加强学校舆情监控,确保学校安全稳定。

  十二、强化学校信用建设

  强化民办学校信用建设,构建自律和诚信办学机制,营造民办教育诚信环境。逐步建立和开发全市民办学校信用管理平台,形成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体系。民办学校应将登记信息、举办者信息、内部治理信息、招生信息、收费信息、年度财务信息、接受和使用捐赠信息、安全事故信息等向社会公开。强化民办学校及举办者的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对公开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性负责。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

  十三、加强年度检查工作

  加强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对民办学校履行规范办学责任进行重点检查。县(区)教育局要细化要求,突出重点,严格把关,按“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依法依规对民办学校年检结果做出评定。对于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及时提交登记部门,注销登记资格;营利性学校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置。强化民办学校年检评优工作,对办学规范、履职到位的民办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在评先评优、财政扶持、培养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十四、建立规范办学督查制度

  加强对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的督导,将其作为新时期教育综合督导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各地责任督学的作用,对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切实做好规范管理工作。

  建立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联合抽查制度。市、县(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发改、民政、审计、人社、市场监管、税收、安监等职能部门,每年按不低于民办学校数的5%、20%进行抽查,重点检查招生、收费、财务、安全、教师聘用等内容,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年检的主要依据。

  建立办学质量督查制度,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建立办学条件巡查制度,对办学投入不足、达不到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的,年度检查不得评定为“合格”。

  十五、建立退出机制

  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退出机制,对办学行为规范、教育质量较高、社会信誉良好的学校给予重点奖励和扶持;对教育管理混乱、教育质量低下、存在违规违纪办学行为的学校加大惩治力度。对违反招生政策,影响和扰乱招生及教学秩序,以及采用不正当手段招聘其他学校合同期内教师,造成恶劣影响的民办学校,核减当年度招生规模,取消各类政府补助和评先评优资格等直至恢复信用;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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