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建局、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全面落实海绵城市技术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萍乡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现就加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中心城区、上栗县城市规划区、芦溪县城市规划区、莲花县城市规划区、各建制镇镇区规划区)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技术指标。
二、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计文件遵循先“方案设计审查”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制度。
三、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审查提供下列资料:
(一)作为设计依据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附件;
(二)建设项目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技术指标的方案设计文本;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萍乡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文件方案技术审查报告》;
(三)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审查机构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批准文件的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
(二)各类海绵城市设施技术是否可行(系统性、功能性以及经济性等方面);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五、审查机构按相关要求和标准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萍乡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
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七、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未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特此通知
附件:《萍乡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样本)
2018年6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