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4号
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标准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以萍乡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1464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及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作如下调整:
萍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1844元/月
萍乡市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615元/月。
以上标准自2018年7月1日(纳税申报期)起开始执行。《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2017年3号)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萍乡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6月26日
关于《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的政策解读
为做好2018年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萍乡市地方税务局下发了《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执行,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告》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及背景,按照萍乡市统计部门公告的2017年度数据,以萍乡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1464元为计算基数,将萍乡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1844元/月,萍乡市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615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