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府字〔2018〕7号
芦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郭峰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郭峰同志任县扶贫移民办公室主任,免去其县财政局副局长(正科)职务;
贺启耀同志任县残疾人联合会执行理事会理事长,免去其扶贫移民办公室主任职务;
彭湘萍同志任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免去其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黄顺军同志任玉女峰林场副场长;
王祖德同志任芦溪中学副校长,免去其萍乡市武功山中等职业专科学校校长职务;
叶卫萍同志任芦溪中学副校长,免去其芦溪中学教务处主任职务;
彭云圣同志任县司法局副局长(正科),免去其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正科)职务;
王忠同志任县公安局工业园派出所所长(正科),免去其县森林公安局政委职务;
罗清同志任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正科);
柳健同志任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免去其县城市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黄辉同志任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免去其县环境保护局总工程师职务;
李汝坚同志任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免去其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宣风分局局长职务;
彭敏同志任县档案局副局长,免去其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职务;
李鑫同志任县市政园林管理处处长;
殷任华同志任县医院副院长;
赖世波同志任县森林防火办公室主任,免去其源南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职务;
毛惠民同志任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专职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蔡娇同志任县水务局总工程师(试用期一年);
曾赛同志任县统计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丁孝强同志任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宣风分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王卓亮同志任县财政国库支付局局长(试用一年);
贺维同志任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试用期一年);
罗棚同志任县博物馆馆长(试用期一年)
夏澜同志任市玉女峰林场林政科科长(试用期一年);
陈良峰同志任市玉女峰林场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曾水文同志任市南坑林场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谢友云同志任萍乡市武功山中等职业专科学校副校长(试用期一年);
童丽同志任县教师进修学校副校长(试用期一年);
李海明同志任县中医院院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
卢井同志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职务;
肖杏明同志的县残疾人联合会执行理事会理事长职务;
黄朝华同志的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正科)职务;
黄萍文、徐福胜同志的芦溪中学副校长职务;
姚政清同志的市玉女峰林场副场长职务;
黄祝华同志的县教育局副局长职务;
彭日阳同志的县教育局副局长、县体育局副局长职务;
蔡正华同志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冯坚同志的县审计局副局长职务;
李海仁同志的县司法局副局长职务;
谢鹏同志的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周素芳同志的县监察局第一监察分局局长职务;
方锡招同志的市玉女峰林场办公室主任职务;
严海荣同志的芦溪中学总务处主任职务;
刘志萍、吴庆明同志的萍乡市武功山中等职业专科学校副校长职务;
何世国、贾合林同志的县教师进修学校副校长职务;
周仁江同志的县发展环境与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主任职务;
曾志纯同志的县中医院院长职务;
段飞龙同志的县医院副院长职务;
陈述军同志的县房产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龙成前同志的县文物局局长职务;
何家彪同志的县森林防火办公室主任职务;
陈雪付同志的市南坑林场办公室主任职务;
彭军同志的新泉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职务;
胡菲同志的芦溪镇司法所所长职务;
赖丽同志的银河镇司法所所长职务;
叶庆丹同志的长丰乡司法所所长职务。
芦溪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