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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8-06-28 公开方式:
信息索取号: J00000-0202-2018-0211 公开时限: 文件编号: 萍府办发〔2018〕32号

萍府办发〔20183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620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 

  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工作,近年来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并开展了专项督查,民间投资增速企稳回升。但是,当前民间投资增长仍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障碍,部分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尚未落实到位,营商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一些垄断行业市场开放度不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存在,民间投资活力不强的局面尚未根本改观。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96号)部署要求,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各县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及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各项要求,全面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意见》(赣府发〔201732号),确保省政府取消下放以及衔接国务院取消下放的各类行政许可事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重点任务落实到位,着力解决困扰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和“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推责证明”等问题,扎实推动全市“一次不跑”和“只跑一次”改革,不断优化全市营商环境。(市编委办、市公共政务管理局牵头,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政府和萍乡经开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认真落实《江西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工作方案》(赣府字〔201658号),切实精简、整合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不得擅自增加行政审批事项,不得擅自增加审批环节,切实防范权力复归和边减边增。充分发挥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市发改委牵头,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政府和萍乡经开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 

  二、开展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清理核查,提高审批服务水平。按照省政府制定的清理核查工作方案,对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细致的清理核查,逐项梳理已报审的民间投资项目,清查各类审批事项办理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对能够办理的,要尽快办理;暂不具备办理条件的,要帮助民营企业尽快落实有关条件;依法依规确实不能办理的,要主动做好解释工作。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要加大问责力度,通过约谈、通报、督办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必要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要针对清理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改进工作,提高效率,优化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服务。(市发改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人防办等部门,各县区政府和萍乡经开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 

  三、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支持民间投资创新发展。认真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3)要求,鼓励民营企业进入轨道交通装备、“互联网+”、大数据、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机器人)等产业链长、带动效应显著的行业领域,吸引民营企业参与筹建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技术研究基地,参与培育专业化、开放型的工业设计中心和业设计产业园。(市工信委牵头,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政府和萍乡经开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充分发挥全市10亿元产业发展创新引导基金、开发区10亿元产业引导基金等各类产业扶持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通过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股权投资等多种形式,广泛吸纳各类社会资本参与产业转型升级,支持民营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大对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生物医药食品、先进装备制造、粉末冶金等新兴产业的投入。(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各县区政府和萍乡经开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加快建设一批省级双创示范基地,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众创空间、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等创业孵化载体建设。推进创新技术市场交易,缩短科技成果转化周期,提高科技型企业投资回报水平。(市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委负责)鼓励民间资本开展多元化农业投资,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引导民间资本参股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普通农户连片种植、规模饲养,提供专业服务和生产托管,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推动民间资本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户建立股份合作等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对带动农户较多的市场主体加大支持力度。(市农业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和萍乡经开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促进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进一步开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向社会资本推出一批经营收益好、有较强吸引力的PPP项目,积极支持民间资本股权占比高的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遴选社会资本方,禁止设置任何显性或隐性门槛,排斥、限制、歧视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的行为。支持和鼓励采取多种PPP运作方式,规范有序盘活存量资产,丰富民营企业投资机会,回收的资金主要用于补短板项目建设,形成新的优质资产,实现投资良性循环。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标准,积极完善PPP项目价格和收费适时调整机制,通过适当延长合作期限、积极创新运营模式、充分挖掘项目商业价值等,建立健全PPP项目合理回报机制,进一步激发民间资本参与积极性。(市发改委、财政局牵头,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林业局、农业局、教育局、卫计委、旅发委、体育局、文广新局、民政局、环保局、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政府和萍乡经开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努力提高民营企业融资能力,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推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鼓励符合条件的PPP项目发行专项债券、资产支持票据。(市政府金融办、人行萍乡中心支行、萍乡银监分局、各县区政府和萍乡经开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鼓励民间资本通过采取混合所有制、组建联合体、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投资规模较大的PPP项目。(市发改委、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工商联、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政府、萍乡经开区和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 

  五、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增强民间投资动力。认真落实《萍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优环境降成本加大扩投资拓市场增效益政策措施的通知》(萍府字〔201727号)中“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对企业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余热、余压发电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100%退税政策”、“对企业工业生产过程中余热、余压发电取得的收入且符合税法规定的,可按规定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等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的政策。(市发改委牵头,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政府和萍乡经开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加强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监管,进一步规范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收费行为。(市发改委牵头,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政府、萍乡经开区和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全面落实失业保险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政策。(市人社局、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进一步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市公安局负责)进一步扩大和深化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市发改委负责)允许各地结合产业类型和产业生命周期以弹性年期方式出让工业用地,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工业土地,用好用足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支持政策,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落实银监会“七不准”、“四公开”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两禁两限”要求,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变相提高利率、加重企业负担;进一步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清理金融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列出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开展贷款中间环节收费整治工作,严肃查处贷款中间环节违规收费行为。(市政府金融办、人行萍乡中心支行、萍乡银监分局负责) 

  六、努力破解融资难题,为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融资服务。发挥各类金融机构优势,鼓励、支持探索研发特许经营权、收费权质押金融产品,开展存货、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质押业务,发展和丰富循环贷款等金融产品,加快建设普惠金融体系。针对小微企业小而散的贷款需求特点,鼓励、引导商业银行研发具有特定产品性质的金融产品,并着重关注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产品,为小微企业合理设置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及贷款规模,改造小微企业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切实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方式,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效率。持续深入开展政银企对接活动,扩大“续贷保”融资产品的适用范围和占比,对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企业,尽量给予续贷支持。完善企业转贷应急机制,扩大各级政府企业应急资金规模,降低企业“过桥”融资成本,金融机构对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应根据其实际风险状况合理确定贷款风险分类等级。引导融资租赁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完善信贷资金向实体经济融通机制,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收费,减少贷款中间环节费用,合理降低收费标准,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各种变相提高融资成本的行为或不合理收费行为。完善民营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客观评价民营企业实力,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网站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及萍乡市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作用,推进“银税互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之间的合作,加大对萍乡市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的推广应用力度,充分发挥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的信息共享和政银企对接等作用,化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市政府金融办、人行萍乡中心支行、萍乡银监分局负责) 

  七、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确保政府诚信履约。各级政府及部门向民营企业作出政策承诺要严格依法依规,不得违法违规承诺优惠条件;要牢固树立契约精神,严格履行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法合规协议或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人事调整、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不执行、违约毁约,不得随意改变约定,不得出现“新官不理旧账”等情况;税费优惠、用地支持、政府采购、财政补贴、行政审批等要依法依规,对民间投资做到与其他投资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政府、萍乡经开区和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开展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切实加强政府失信行为监管,督促失信机构切实履行义务,集中解决失信“存量”,防止发生失信“增量”。对拒不履行政府所作的合法合规承诺,特别是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坏民间投资良好环境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对造成政府严重失信违约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市发改委、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行萍乡中心支行负责)凡出现因行政审批或监管造成市场准入障碍的举报与投诉,由政府相关部门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自身行为未形成不合理障碍。(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政府和萍乡经开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 

  八、加强政策统筹协调,稳定市场预期和投资信心。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科学审慎研判拟出台政策的预期效果和市场反应,统筹把握好政策出台时机和力度。有关部门要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明确政策导向,提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具体要求,正确引导投资预期。围绕经济运行态势和宏观政策取向,加大政策解读力度,主动解疑释惑,帮助民营企业准确理解政策意图。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切实做好民营企业关切事项的回应工作。完善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稳定市场预期、增强市场活力,帮助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好国内大市场,加大对适应国内消费升级和产业转型需要项目的投资力度,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我市梯度转移。(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政府和萍乡经开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 

  九、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增强政府服务意识和能力。全面落实《萍乡市委 市政府印发<关于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萍办字〔20185号)精神,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细化量化工作举措,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落到实处。要建立完善党委、政府与非公有制企业、商会组织沟通协调和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涉企部门负责同志分工挂点联系重点企业或商会的机制,进一步发挥工商联和协会商会在企业与政府沟通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倾听民营企业呼声,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因地制宜明确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鼓励党政干部与民营企业家正面交往接触,严守政商交往底线,着力破解“亲”而不“清”、“清”而不“亲”等问题。(市工信委、市工商联牵头,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政府和萍乡经开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各级领导干部为企业协调处理矛盾和困难时,要突出理顺相关部门职能、规范行政行为,避免民营企业动辄“找市长”而无心“找市场”的局面。(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政府和萍乡经开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 

  十、狠抓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增强民营企业获得感。各县区、各部门要全面梳理我市已出台的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逐项检查各项政策措施在本地区、本领域落实情况,对尚未有效落实的政策措施,要认真分析原因,抓紧研究解决办法,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要以改革的办法、创新的思维进一步实化、细化、深化鼓励民间投资的具体措施,努力解决制约民间投资增长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政府和萍乡经开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建立促进民间投资政策落实情况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市工信委、市工商联牵头负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本方案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各项工作。市发改委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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